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体现了学校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是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总体设计,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蓝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学生进行学习规划、学校进行教学组织与管理、各教学单位进行课程和资源建设规划的主要依据。为加强和完善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学校实际,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订出该专业培养方案。各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制订、修订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提出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对专业培养目标及学生的品格、知识、能力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拟订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各教学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或其他高校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拟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审定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各教学单位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院长审阅,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印发各教学单位自新一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修业年限、学位授予、毕业合格标准、各学期周数分配表、各教学环节学分比例表、理论教学总体计划安排、实践教学总体计划安排、素质教育拓展课程安排等。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教学单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表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条 每学期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第12周,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培养方案学期执行计划,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期教学任务分配表》(附件1)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学计划学期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二)第14--15周,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落实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三)教务处于第17周期末考试前完成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表,并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通过教务系统查询课表;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学日历),经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造成课程漏排、重排、先后顺序颠倒等,视其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在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培养方案。调整和修改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三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教学单位组织论证,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培养方案调整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三)属于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专业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