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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作者:吴广时间:2023-05-01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二、每位教职工、学生发现学院出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系、保卫处或教务处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整理、汇报工作。

三、学院的任何部门在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后,安全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视察现场,经现场研判能及时排除的隐患立即排除,不具排除条件的隐患向分管领导、保卫处或教务处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表彰依据。

四、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举报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教职工、学生反应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对防止或挽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举报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设置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411-62511085

举报邮箱:41200832@qq.com

七、隐患时时有,安全处处记,全院师生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绷紧安全这根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实验室安全工作步步紧跟、层层落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23年5月1日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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