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群防群治,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二、每位教职工、学生发现学院出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系、保卫处或教务处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整理、汇报工作。
三、学院的任何部门在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后,安全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视察现场,经现场研判能及时排除的隐患立即排除,不具排除条件的隐患向分管领导、保卫处或教务处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表彰依据。
四、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举报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教职工、学生反应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对防止或挽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举报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六、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设置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411-62511085
举报邮箱:41200832@qq.com
七、隐患时时有,安全处处记,全院师生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绷紧安全这根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实验室安全工作步步紧跟、层层落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