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室管理,营造文明、整洁、舒适的学习和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教室资源主要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机房、实验室、画室、设计室等。教室是上课、自习、答疑和考试等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重要的教学资源。教室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室的调度、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卫生、安全和服务等。
第二条 教室的调度应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确保全院的教学需要;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三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应遵守学院对各类教室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教室使用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各类教室的宏观管理和分配、调度等工作。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或将教室改造后变作他用。
第五条 凡教学活动(含外语等级考试、资格证考试、各类培训等)所用教室,均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教室和教室设备,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办理教室和设备使用手续。学校委托各院管理的教室,也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教室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在校学生的教学安排,原则上不准校外机构占用学院教室资源。如确需要使用教室资源的,须经教务处批准,才可使用。
第三章 教室借用管理
第七条 教室借用分三类情况:一是正常计划内课堂教学调、串课的借用,二是学院内非教学活动和计划外的知识讲座等活动的临时借用,三是培训机构在校内开办的各类培训班和考试等。
第八条 学院内非教学活动和计划外的知识讲座等活动需临时借用教室的,由借用单位负责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并至少提前两天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 非教学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为前提。若教务处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或周六、周日。
第十条 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借用教室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须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审查把关,谁借用谁负责,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将按规定追究借用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语音室、机房、实训室应遵守《语音室、机房、实训室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遇学院重大考试和重要工作安排时,全院所有教室的使用依据教务处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因故未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室借用资格。
第十四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章 教室安全和文明管理
第十五条 师生进教学楼应遵守门卫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室。
第十六条 进入教学楼应注意着装仪表,不准着背心、拖鞋、裤衩进入教室,教学楼内不得做与大学生形象不符的行为,不得将门反锁,不得在教室内留宿过夜。
第十七条 学生自觉遵守教室纪律,维护环境卫生。严禁踢门,踢墙;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严禁乱倒垃圾;严禁在门窗、墙壁、课桌椅、窗帘及其他教室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严禁在教学楼内饮食、吸烟。
第十八条 教学区应当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高声喧哗、唱歌、跳舞、踢球、叫卖商品等;未经许可,禁止在教学楼内及教室内举行各种形式的聚会、晚会、棋牌等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教学楼内燃纸烧火、放鞭炮或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或留放贵重物品。严禁在教学楼内及楼口、楼道停放任何车辆或摆放其他物品。严禁私拉电线或使用违章电器。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从事下列活动:
1、 违背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 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
3、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4、 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 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讲座、培训班等。
6、 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五章 教室卫生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根据教学需要,将教室分配到各院、班负责所分管教室的卫生及资产。开学初各院对分管教室内固定资产数量及自然情况进行清点登记,并与教务处核对。各院对分管区内资产设备、设施有使用、保管、爱护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室卫生清扫为劳动课内容之一。各院、班建立教室卫生值日制度,每天彻底清扫教室,保证地面干净,门窗清洁,黑板干净,桌椅排列整齐,桌面干净,书桌无纸屑污物,墙壁顶棚无灰尘。
第二十三条 注意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各院每晚安排值日生断电、关好门窗。
第二十四条 教室内所配备桌椅等固定资产只能在本教室内使用,教室内资产要有标号,不得将固定资产搬到教室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保护教室内的公共教学设施。严禁损坏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桌椅、门窗玻璃、黑板、灯具、粉笔、黑板擦、窗帘等公物;严禁擅自调换教室内设施;严禁践踏课桌椅。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学生,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户外活动,如需将桌椅搬离教学楼的,须提前向教务处及资产处申请,并按要求在活动结束后将桌椅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 各院、班负责所分管教室的教学设施,多媒体设备、桌椅、门窗玻璃、黑板、灯具、窗帘等公物的损坏负责报修。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学生处每月对各院教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末由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组织对教室卫生、公共物品、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教室内的宣传标语等内容需经学校认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