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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作者:教务处时间:2023-02-25点击数:

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一条 认真研究培养方案,明确所承担的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承担的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三条 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四条 根据教学大纲编制好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合理安排教学进程。

第五条 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精制课件、教学模型和图表等,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六条 课堂上须着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要执行行课制度,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应当准确、简练。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学日历的计划进程上课,不随意变动授课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八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好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九条 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扩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十条 主讲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在讲好课的同时,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和学习方法的指导与培养。

第十一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

第三节 课堂讨论

第十二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课堂讨论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和论辩能力。讨论结束后,教师要针对讨论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关键性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问题做认真归纳、概括和总结,并进行理论阐释。对暂不能作总结或阐释的问题应当在后续的教学中与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十四条 助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备助课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安排在学生自习时间进行。严禁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向学生暗示考试题和出复习提纲。

第五节 作 业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十八条 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当仔细认真,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当退回重做。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记载,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

第二十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当及时批评教育;抄袭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超过两次以上的学生,应当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六节 实 验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计划,组织教学。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当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着重锻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课的实验,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七节 实 习

第二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任务书,包括实习的目的、内容与要求、地点和时间,明确注意事项及考核办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习应当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演示、讲解为辅,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关心学生的生活,保证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当及时批改学生的实习报告,并结合实习表现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指导小组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

第八节 课程论文、课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要求,安排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指导学生选择符合课程要求的论文题目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帮助学生明确选题的目的、意义以及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按课程论文写作进程计划,指导检查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结束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当组织评审或答辩,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第九节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当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 论文指导教师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并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生产或科研课题,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在选题、文献收集、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根据学生论文写作形式和质量给出相应成绩,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并督促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第十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凡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设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都应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学生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时数达到本门授课时数1/3(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完成作业或者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3/4;

(三)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设计或实验;

(四)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规定执行。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和实践环节成绩记载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和通过、不通过两级分制。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如身患残疾等)不能跟班上课者,体育教研室可依据因材施教原则,灵活安排课程教学内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了解学院关于考试管理的相关规定,学生缓考课程的成绩在成绩表上以“缓考”记载;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成绩以“0”记载。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试卷的批阅工作。教师阅卷要严格参照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实事求是地批阅;试卷批阅统一采用小题扣分制,每道大题头标出应得的总分的形式;阅卷过程中若有误评,需要更改分数的,需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学生总成绩若有变动,阅卷教师需向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经教研室主任审批,教务处长审核同意后更改有效。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课期末总成绩一般应当计入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担任不同专业、不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计算比例和计入方法应当一致。教师结课时,将平时成绩上交教务处。

考查课成绩评定应当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避免期末集中考试,造成学生负担过重。教师应当保留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记录依据。实践教学环节应当在结课一周内上报成绩单。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阅卷教师应当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提交成绩分析情况说明,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成绩分数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务处统一部署,按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确认录入成绩无误,按要求输出课程成绩单一式2-3份(即保证任课单位、学生单位、和教务处各1份)。成绩单应当有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严禁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严禁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坚守教学岗位,不随意串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并通知学生单位办公室。

(三)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表,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压堂、不提前下课。

(四)应当关闭通讯工具,禁止发出铃声和接听电话。

(五)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经学院批准的各类参赛学生应当安排补课(补做);对无故缺课者,按照旷课处理。

(六)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按照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师的请假制度:

(一)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串、调、代课。

(二)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上,或经主管院长批准,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三)担任其他教学环节任务的教师请假,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于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学院将按规定予以表奖。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要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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