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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关于补考、缓考和重修考试的有关规定

作者:教务处时间:2023-03-05点击数:

一、补考

1、期末考试(考查课考试除外)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补考一次。当学期不及格的学生,次学期必须参加补考(考试违纪、旷考、取消考试资格除外),由辅导员通知到学生本人或家长;

2、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或开学前)进行。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如无故缺席,必须参加重修;

3、补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二、缓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学生本人因病或直系亲属病危(故)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因病需提交医院诊断或者住院证明),提出延期考试申请并获得批准的;

2、参加国家级大型考试与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3、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出访、竞赛、学术会议等,提供学校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4、不可抗力等其他正当事由的。

学生应至少于开考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所在院系(部)提交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旷考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等擅自缺考的,视为旷考。成绩按零分记,并在成绩录入时注明“旷考”字样;若是补考、重修考试,原成绩仍保留,备注栏须注明“旷考”字样。旷考只能参加重修。

四、重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重修:

1、凡期末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缓考成绩不及格者;

3、考试违纪者;

4、旷考学生;

5、考查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6、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7、美术、设计类课程及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8、有提高学分绩点意愿者;

每科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一般为选修下一年级该课程,而且必须是该学期开设的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课程,可重修相似或相近的课程,但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院系(部)签署意见,报到教务处。

重修学生重修课程的方式主要有:

(1)插班听课:重修人数少于规定人数(20人以下)不能成一个班的课程,重修学生随低年级插班听课。

(2)单独辅导:无法实现插班听课且人数不满足组建重修班时,安排单独辅导。

(3)组建重修班:重修学生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补考

期末考试(考查课考试除外)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补考。补考的科目须为上学期学生参加学习并考试的科目。

(二)缓考

学生必须在考试前2个工作日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须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要明确缓考时间与考试科目。院系(部)签署意见,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参加缓考。考试结束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

(三)重修

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学生重修申请单》(一式三份),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重修。

六、成绩认定

1、补考、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

2、重修学生期末成绩的认定,与所在班级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的认定方法相同。没有完成作业的无平时成绩,只计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部分。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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