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了学生学习效果,又反映了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对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二、考试要求
第三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持有效证件按指定的位置对号入座,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无有效证件不准参加考试。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仔细检查座位及其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如桌面上写有字迹、座位附近有书籍、纸条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等)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考试结束,考生应当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扣在桌子上,监考人员收齐考卷,验收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条 除必需的文具以外,未经允许,考生不得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练习)本、草纸,以及电子词典、通讯设备、收录音机等带入考场。如带有这类物品,应当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若手机带入考场,必须关机并放到指定位置。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将试卷放在自己胸前两臂之间,答题纸填涂后要反扣在桌面上。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或者计算器等。
第七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如有错漏或者字迹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并询问。
第八条 考生在答卷前应当将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写在试卷的指定位置上。答题时一律用蓝、黑色的碳素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在一张试卷上使用两种颜色笔迹(特殊课程除外)、两种笔体答题,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不准在试卷上涂写与试题答案无关的内容。
答案书写在草纸或者非答题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考试座位,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
第十条 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不得干扰监考人员。学生提前答完试卷,应当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举手示意并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验收无误后,立即退出考场。
三、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 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与监考教师、巡考教师发生冲突的;
6、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作弊或者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练习)本、草纸,以及电子词典、通讯设备、收录音机等带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允许,却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有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者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的;
7、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教务主管部门、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以及批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试卷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严重违反考试规定,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的;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5、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6、经监考教师认定属于一般作弊的考生,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或者影响考试纪律,或者对考务人员出言不逊,或者对考务人员有威胁的言行;
7、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基于下列处分:
1、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规考生的处理程序:
1、发现考试违规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立即终止考生答卷并通知巡视人员,由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带出考场。监考教师在《考场报告单》上注明违规考生的姓名及主要事实情节,上报教务处。
2、违规考生填写《考生违纪、作弊登记表》(有证据时,应当将证据附在表后),经违规考生和相关人员签字后,由巡视人员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在两小时之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全校公布。
4、考生所在院系(部)将处理意见通知本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