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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关于学业警告和降级的有关规定(试行)

作者:教务处时间:2023-03-06点击数:

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学校决定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对学生上一学期考试成绩清理一次(休学期间不算在内),并按下列标准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的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一)学业警告

1.对于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专业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进行统计,不及格课程在四科(含四科)以上,给予学业警告。

2.学生受到学业警告后,可通过重修等方式,将受警告学期内的不及格课程降到两科以下(包含两科),可以申请将对应学期学业警告消除。

3.受学业警告学生取消免修和各种奖项评奖资格。

(二)降级与退学

1.受到第三次学业警告,做降级处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允许降级一次。

2.降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降级后原考试通过的科目,学生本人可申请免考,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原考试成绩予以保留。(对原成绩不满意者,可参加当学期期末考试,取两次考试的最高分为最终成绩)

3.降级后再次受到学业警告两次者,按退学处理。

4.学生降级申请手续须在学校规定的课程补考结束后两周内进行。各院系(部)将编入下一年级的降级学生名单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加入班级点名册。

(三)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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