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切实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此,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遵守院纪法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第四条 学院各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许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一般在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注册前应当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制定了转学和转专业相关文件,具体实施细节参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转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的规定
经我院统一录取的新生如有下列情况,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2)因参军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
2、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三份,个人申请书一份(个人信息,申请原因,学生及其监护人手写签名,以及可即时取得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家长谈话记录单一份。
(2)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健康原因)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报告。
(4)(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
3、办理流程: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开学两周内到学生所属系里办理相关手续,备齐材料,提交到所属系,由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请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审核,特殊情况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保留入学资格后续问题处理
(1)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2)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3)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后,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5、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招生办公室。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之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可以分段完成学业。
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为四至七年。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累积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对其所造成的影响,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第一学期考核未合格课程经补考后,未获得学分在18分以上,应予以休学半年。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招生办公室备案。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期课程全部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除特殊原因外,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本科生有特殊原因经学院审核,教务、学生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参军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如果复学后学生所在专业停止招生或隔年招生,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另行商议。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申报初审,教务和学生主管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接到离校通知后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返回家庭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一切后果,学院不负任何责任;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给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以在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课程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合格,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后不向学院提出申请课程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者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