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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时间:2023-02-26点击数: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反映教师教学水平。认真抓好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复习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把复习融于整个教学过程当中,避免在课程结束之后集中进行复习。

第二条 严禁参与命题的教师在考题确定后对学生进行集体答疑。杜绝为应付考试指重点、发复习提纲、押题等错误做法。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在每门课程考核之前,教师要对所任课程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其相应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1. 无故缺课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无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学时达到本门授课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一次以上(含一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考勤记录,要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将学生平时成绩表、学生考勤表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向学生公布,并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见附表1)报送学生所在系。

第五条 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核的,其考核成绩视为无效。

第六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患急病或有特殊原因,须在考试前到所在系领取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同意,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如因生病住院,亦应在考试前由班长或辅导员代办缓考手续。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允许补考。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规定执行。如需变动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所任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具体考核办法,且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期末成绩的记载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超出或低于此范围须报请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任课教师需在点名册上注明平时成绩的构成及分数,在期末考试前上交教务处。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记载规定》执行。

课程中包括不单独考核实践环节的,可以在期末总成绩中给予适当考虑。

第四章 考查课的考核方法

第一节 考查内容

第十一条 课程考查内容包括学生上课出勤、回答问题、课堂讨论、听课笔记、课后作业、辅导质疑、平时测验,以及不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程设计、上机实习等项目。

第二节 考查方法的确定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当认真填写《考查课考核方案备案表》(见附表2),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同意,报学院备案后方可执行,同时学院应当将此表存档保管。

第三节 考查方法的执行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学生课程考核记录单》(见附表三)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节 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考查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如果用于奖学金评定则换算如下: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首先根据对学生平时考查的记录,整理出学生单项考查项目的期末成绩;然后再严格按照《考查课考核方案备案表》中确定的各考查项目所占的权重(比例),计算出学生该门课程的期末总成绩,写在总成绩栏中,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成绩录入,打印出正式成绩单2-3份,即保证开课单位、学生单位和教务处各1份,成绩单应当有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字。

第十六条 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应当在课程结束后1周内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如身患残疾等)不能跟班上课者,公共教学部可依据因材施教原则,提出相应课程教学内容及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考试课的考核方法

第一节 考试形式

第十八条 考试方式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但采用闭卷考试以外形式考试的,应在开课前向所在单位书面说明,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考试时间一般以90分钟为宜。

第二节 命 题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一律从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二十一条 所有命题均应反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试题涉猎内容要求覆盖大纲中主要教学内容比率大于75%。

第二十二条 试题类型要求。既要有主观性试题(如分析、论述、计算、制图、证明、实验等),又要有客观性试题(如选择、填空、判断、改正等)。

第二十三条 试题结构要合理。组卷原则为:基本理论知识题、综合题、考核能力题。试题的比例大约为4:3:3。主观性与客观性试题比例一般应为6:4。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大小要适中,以保证大多数学生在90分钟内完成为准。

第二十四条 命题应当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试卷标准格式同时命出多套试题(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并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的深度、广度、难易程度、题量大小应当基本一致,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五条 考题经任课教师所在系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由试卷管理人按规定要求送往文印室,以便安排印制。

第二十六条 命题和试卷在考试前必须严格保密。必须加强对试卷印制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考题失密。一旦失密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节 考试试卷的保密与监印

第二十七条 考试前由教务处组织从已审核过的试卷中抽取期末考试用卷和补考用卷。

第二十八条 接触试卷的人员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卷一律采用学院规定的试卷样式,并要求为打印稿,一式两份。

第三十条 试卷务必打印清晰整洁,由试卷管理人按照规定要求送往文印室印制装订。

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闲杂人等不得进入现场。

第三十二条 印刷试卷纸张需统一规范,试卷内容应当清晰准确。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制完毕后,由出题教师或其所在系、部指派一名教师对试卷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同《考场报告单》(见附表四)装袋密封。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领取卷纸后应当立即进入考场,于考前五分钟开启试卷密封袋,按考场实到考生数量分发试卷。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核对考卷数量,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立即送往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第三十六条 试卷密封装袋后,相关教师应当在教务处指定时间内领走试卷,进入试卷评阅环节。

第四节 阅 卷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当指定专门地点进行阅卷。教师一般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如有特殊事由,需经教学院长批准许可。

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用红色钢笔或红色水性笔实事求是地批阅试卷。对同一门课程的试卷统一采用得分制方式进行批阅。

具体做法是:在每道题需要扣分的地方用 “-1”或“-2”标示,并在题头处标注该题的得分;在每道大题题号处标出该大题的得分。并将每道大题得分及总分填入相应的得分栏。如果没有得分栏,总分用下滑横线标示,放置试卷上方居中位置的空白处。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该在卷面上体现。试卷评阅后由各系、部组织教师进行复核、检查,无误后上交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阅卷过程中若有误评,需要更改分数的,需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

第四十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一周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对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阅卷教师应当及时向系、部主任汇报,由系、部领导向学校汇报,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成绩分数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无权调整考试成绩。

第五节 成绩记载

第四十二条 考试课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当成绩出现小数时,应当按照4舍5入原则。

第四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计算比例和计入方法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在成绩表上以“缓考”记载;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0”记载,并在教务系统录入成绩时标明。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的课程成绩以“0”记载,并在教务系统录入成绩时标明。

第四十五条 考试成绩原则上于考试后3天内评出,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务系统的成绩录入,并输出成绩单2-3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交所在单位办公室。成绩单要保证开课单位、学生单位和教务处各1份。学生在网上查询自己的课程成绩。

第四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动,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试卷分析

第四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当组织任课教师、命题小组成员等相关教师进行试卷质量分析。

第四十八条 试卷质量分析应当包括:①有多少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②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③是否发现学生在学风、学习方法上存在薄弱环节。④本次考试命题是否存在什么问题。⑤今后教学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负责对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填写《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成绩分析表》(见附表五),上交学院存档保管。

第七节 试卷保存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十条 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归档保存管理。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等均属保存范围之列。

第五十一条 为防止试卷发生错乱、丢失,学生试卷保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严格执行:

1.试卷批阅完毕后,应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及时将试卷移交教务处,并据实填写保存移交清单(见附表六),一式两份。

2.试卷按课程分学期、所属系、专业、班级进行分类保存。教务处应指定专人在每学期前六周内整理完上一学期的试卷,集中保存于指定地点。要求存放安全规范,便于查询。

3.保存的试卷要用学院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分装,并按照试卷封面要求填写详细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试卷保管期限为5年,过期试卷可以销毁,但成绩单应当永久保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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